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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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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保监罚决字〔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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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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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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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邹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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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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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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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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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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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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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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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良债权收购前调查不尽职、以收购不良债权形式变相为企业提供融资;
刘静负管理责任;
邹劲松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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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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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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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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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罚款150万元;
对刘静给予警告;
对邹劲松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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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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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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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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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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