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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融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7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诚信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争议事项,不属于行业内争议调解的范围。
第三条行业内争议处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引导争议各方理性表达诉求,进行沟通协商,增强相互信任,寻求利益共同点;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营造合作共赢的氛围,追求行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第四条金融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是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本规则由协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处理规则
第六条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行业内部争议,调解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中立和专业的原则
第七条以保障广州金融行业整体利益为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解决争议。
第八条争议各方应本着“尊重对方、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力求达成共识或共同行动。
第九条协会作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利用社会公信、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对行业内争议居中主持调解,为争议各方提供灵活、简便、高效的服务,帮助寻求利益共同点,减少分歧、化解矛盾,降低争议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第十条 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互相让步,化解冲突,转化矛盾。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行业内部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可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若在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内部产生争议而又不须经法律诉讼方式解
决的,由当事方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解决内部争议处理申请。
(二)受理。协会秘书处接到当事方提出解决内部争议申请,经调查认定可经行业内部调解解决的,方予受理。
第十三条协会处理行业内争议案件,设争议处理工作组。争议处理工作组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申诉文件后,应立即将文件提交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第十五条协会受理的行业内争议案件,应本着优先调解的原则。对能够调解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由协会制作调解书,争议各方当事人签字,争议处理人员署名,并加盖协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对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效力。
章 附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