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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隋静婵、李文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隋静婵、李文锋 | |
单位 | 名称 |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曹晓润 | ||
案由 |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虚假记载费用; 隋静婵、李文锋分别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罚款45万元; 对隋静婵给予警告并罚款8万元; 对李文锋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