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的基本概念与发展
根据2014年5月一行三会“127号文”,同业业务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而根据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近年来同业业务的增长真可谓快。相关研究表明,2009-2013年期间,同业资产占银行资产的比重提高了8个百分点,每年上升约2个百分点,当前同业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在22%左右。这在过去的五年里,同业资产的年均增长速度大约为40%。
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外因。有观点认为,合意贷款规模和存贷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同时,激烈的竞争、市场排名也是重要的外在因素。二是内因,即受到了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发展战略等的影响。部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中过于注重短期盈利指标,忽视风险。三是诱因,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强烈,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同业业务监管标准相对宽松。
与此同时,从同业业务的发展中也可以发现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些积极因素。第一,国有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商业化改革已经有所成效,表现为金融企业高度追逐盈利,对市场的排名、盈利能力高度关注。第二,在同业业务发展中,大银行、传统银行(机制没有那么灵活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金融体系稳定器的作用。第三,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根据马科维茨的有效投资组合理论,同业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Efficient Frontier)。第四,同业业务中的大部分资金最终还是流向并服务了实体经济。
同业业务影响金融稳定的Calico传导机理
同业业务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微观机制,也就是从事同业业务的这些机构自身面临的个体性风险;二是宏观机制,即我概括提出的Calico机制。
微观机制方面:
第一,同业业务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会给单个机构带来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这可以通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来衡量。第二,期限错配增大了很多单家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甚至使其敏感性缺口发生方向性变化。第三,集中度风险(ConcentrationRisk)增大。第四,集团传染的风险(Group-wide Risk)增大。第五,信用风险(Credit Risk)增大。第六,从监管角度来看,大量的抽屉协议等破坏了合规文化,增加了合规风险(ComplianceRisk)。
此外,还有一种风险是高杠杆风险。有研究指出,2012年初同业资产杠杆率是8倍,而到2013年中旬杠杆率上升到了16倍。在宏观机制上,我大体总结了六个方面,恰好构成了一个英文单词:Calico。
第一个传导机制是通过推动信用膨胀推动金融不稳定的扩大(Credit Boom)。
第二个传导机制是风险偏好的提升(Risk Appetite)。这一点特别重要,历史上每次金融危机都伴随着金融机构市场风险偏好的提升。
第三个传导机制是流动性风险增加(Liquidity Risk)。第四个传导机制是关联性和复杂性风险上升(Interconnectedness& complexity)。同业业务增大金融机构之间的敞口,使得各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性上升。第五个传导机制是抬高了融资成本(Cost)。资金链条延长,中间环节费用增加,导致资金成本高企。第六个传导机制是同业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Order)。
从管理的视角来看,同业业务目前的做法和内部管理有不少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比如说,部分金融机构把标准化的资产集中到总行经营管理,一些非标准化、风险相对较高的资产反倒允许分行自由做。此外,很多同业业务违反会计处理原则、业务透明度低等。
从理论上分析,同业业务究竟是如何影响金融稳定的?最近IMF的经济学家Ratnovski等的文章基于银行牌照价值( franchise value),分析了银行交易性业务的发展对银行风险水平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交易性业务可以帮助银行在短期内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利润,但过度的交易性业务会导致银行风险承担过度,降低银行的牌照价值。尽管目前我国银行同业业务与欧美国家银行业的交易类业务的运作机制和交易对象并不相同,但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有相似之处。
我们不妨将我国的非标资产和美国次级贷款做一个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既有一些相同点,也有一些不同点。在相同点方面:第一,资产质量比表内信贷差一些;第二,缺乏透明度;第三,主要目的是规避监管;第四,构成了金融机构的共同风险敞口。两者也存在一些不同点。第一,美国次级贷款衍生品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s),而我国同业业务的交易主体大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幸运的是,我国同业业务的基础资产质量可能要好一些。但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基础资产质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会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第三,我国的市场参与者假定了政府的隐性支持,这是我国同业业务的独有特点。
关于同业业务,大家会经常谈到监管套利,如何认识和看待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就同业业务而言,其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规避资本监管、存贷比监管等。从资本监管角度看,同业业务对银行很有吸引力,但对监管而言还需要高度防范其风险。
同业业务的基本监管理念 回归审慎监管框架
监管的一项重要准则是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真正的风险是超越法律和会计这两者之上的。
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穿透法律和会计的面纱。令人担心的是,部分同业资产甚至连法律上的形式都没有实现独立。
有鉴于此,2013年 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际会计准则第十条修正案(IFRS 10)明确规定,不再单纯根据协议所载明的法律关系去判断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设立的对冲基金是否在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外核算,而是要根据银行对其是否有实际“控制权”,产品或基金的风险收益是否由投资者实质承担为依据,以避免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
5月份“一行三会一局”发布的《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对下一步规范同业业务发展、防范风险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银监会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发布了数十份监管规则、多次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同业业务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难点。监管需要平衡创新和稳定。监管部门的这两种角色之间既存在一定冲突,也具有内在一致性,重点是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做到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监管面对的是一个移动靶子。随着市场的深化,市场博弈能力也在加强,甚至在与监管赛跑。有些机构不是在建设性地理解规则,而是为叙做高风险业务寻找想象空间。
同业业务监管应当回归已有的审慎监管框架。主要有以下几点想法。
第一,监管要回归审慎的会计准则这个基础。金融企业必须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实质重于形式,这是金融监管的题中必有之义。
第二,应当重视内部交易的监管。尽管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信息成本,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风险。对于内部交易监管,应当加强限额控制,强调信息披露,注重价格公允。
第三,采用“穿透法”计算大额风险敞口。银行必须穿透资产组合,将风险敞口归属于各项基础资产背后的交易对手,将风险敞口跟最终风险承担者对应起来,不管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交易对手还是实体企业。
第四,有针对性地做好同业业务规范。
第五,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第六,加大对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的监管。
总之,对于新业务、新产品,大体上可以用90%的老规矩,加上10%的有针对性的新规矩,就可能实现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