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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底—2013 年初广州金融业协会发起人会议制定,2020 年 9 月 15 日经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精神,结合行业和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年费
凡加入广州金融业协会的会员机构,按照会员级别须在入会时交纳年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3 万元人民币;
(二)理事、监事单位:5 万元人民币;
(三)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0 万元人民币;
(四)会长单位:50 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广州金融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各项活动,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行的支出。
三、会员入会当年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 15 日内缴纳,年费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缴纳。
四、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五、本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六、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生效。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州金融业协会理事会。
广州金融业协会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