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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金融业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证书的管理,明确证书保管和借阅的流程和权责,维护本协会证书的权威性,保障本协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秘书处所有员工。
第四条 证书保管部门为:本协会秘书处综合部。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证书的日常保管。
第五条 证书管理总原则:归口保管,谁借谁负责;逐级审批,一事一借还。
第六条 国家规定需要悬挂的证书,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证书进行装框悬挂。
第七条 证书因故需要变更的,秘书处需委托专人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证书进行变更。
第八条 证书变更过程中,秘书处其他部门需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证书如期完成变更。
第九条 证书保管人员在保管证书期间,不得随意对证照进行涂改、折叠;不得擅自复印证书用于私用。
第十条 证书需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第十一条 银行开户许可证由本协会出纳负责年检,其余证书由本协会综合部指派专人负责年检。
第十二条 证书年检过程中,秘书处其他部门需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证书如期完成年检。
第十三条 年检过程中发生的年检费和工本费,由年检负责人员统一凭发票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秘书处员工借阅证书,须填写《广州金融业协会证书使用登记表》,借阅人在使用完证书后,必须在自借阅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归还。证书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做好归还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证书借阅期间,借阅人不得折叠、涂改、私自扫描和私自复印。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损坏或被盗时,应立即向秘书处秘书长报告,且应依法公告挂失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补办。
第十七条 证书保管人和借阅人因个人原因丢失证书并给本协会造成损失的,秘书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