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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金融业协会2013年度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广州金融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提高本协会组织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实行科学、民主和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协会系列议事制度,包括会员大会议事制度、理事会议事制度、监事会议事制度、会长会议议事制度、专业委员会议事制度和秘书处议事制度。
第一条 由全体会员参加的会议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条 依照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应提前1~7天通知各会员单位。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 每次会员大会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整理,会后形成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要过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才能通过,并由协会相关机构予以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员大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 对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协会相关领导牵头,秘书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在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便于推进落实。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条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应提前1~7天通知各理事单位。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七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整理,会后形成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在理事会上进行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理事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由监事长提名、监事会表决产生。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条 依照本协会章程,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监事有权列席相关的会长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7日送达各位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每次监事会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整理,会后形成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监事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七条 监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协会利益,保守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秘密。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理事、监事列席。
第二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提请召开会长会议,形成议决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会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议召开,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会长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由协会秘书处做好会议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六条 每次会长会议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整理,会后形成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一条 为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本协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协会的专业性标准和制度,组织协会会员开展专业性活动,并承担协会对外专业性业务合作、调查研究、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会员代表担任;每个专业委员会设委员3~15人,从会员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员委员由理事会会议或会长会议在会员内部推举产生,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委员由理事会进行选聘或经会长会议推荐选聘。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邀请市金融办相关领导和人员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并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性活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和专业性活动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所需经费由协会承担或由相关社会单位支持,所形成的决议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公告。
第一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条 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1次,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在秘书长出差(休假)时委托副秘书长支持,参加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和相关人员;会议主要研究上级文件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等决议的贯彻执行,协会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会议材料等文档的起草制定,协会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准备,以及协会日常行政、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秘书处员工工作会议制度。秘书处员工工作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上级和协会领导指示以及秘书长办公会议决议,包括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学习与交流等。
第五条 建立秘书处工作日晨会制度。工作日晨会由副秘书长主持或由部门主任轮流主持(在相关人员到位以前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轮流主持),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每个工作日上班后以碰头会形式召开,时间一般掌控在15分钟左右,内容为各部门或员工报告前一日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当天的工作安排,主持人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向秘书长和主管副秘书长汇报晨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