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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融业协会自律惩戒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09


(经广州金融业协会第二届第八次理事(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强化自我约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协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金融行业经营行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创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由协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或免除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协会官网上公示;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  在检查调查前已主动改正的;

(二)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

响的;

    (三)积极配合协会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第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二届第八次理事(监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