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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金融业协会第二届第八次理事(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强化自我约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协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金融行业经营行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创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由协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惩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或免除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协会官网上公示;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 在检查调查前已主动改正的;
(二)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和不良影
响的;
(三)积极配合协会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第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二届第八次理事(监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