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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金融业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作用。
第三条 协会依据政府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信息。如:品牌建设、评选活动、专题调研等。
第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应适时地发布内部情况变动的信息,如: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的修订、组织机构的调整、年度财务的预算、年度审计情况、领导人员的变动等。
第六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七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八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协会所属各行业的会员单位具有公开信息的知情权,但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规违法的活动。
第十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会员代表大会、行业会议、文件通知、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协会内部文件(简报、专报)、公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协会要应用网络方式公开各会员单位的重要信息、最新动态,如: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业绩成就、重大项目、参与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基础建设、信用建设、企业文化等内容,形成常态化。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省、市层面的各类金融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第十三条 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秘书长批准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第十四条 属于行业(会员单位)层面的各类重要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开传播。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