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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金融业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和《广州金融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金融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广州金融业创新发展,促进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为金融行业相关的法人、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协会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会员手册,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应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机构或新机构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机构的,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
(一) 变更法人住所、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人组织形式;
(三) 法人或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四)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主要动态信息,接收协会根据行业自律性管理需要组织的调研等。协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
第十七条 会员不按协会章程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接受协会委托工作又未说明情况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