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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金融业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广州金融业协会(简称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其学习力、创新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培训以提高协会服务素质为目标,以有利于协会发展和提高协会形象为宗旨。
第四条 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职前培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持证上岗员工都要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六条 在职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技术、职务层次进行的培训,由协会通过各种渠道组织。
第七条 培训内容:
(一)当下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金融时政热点;
(三)不同业界的行业情况及现状分析等。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内部培训教育规划。
第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行业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条 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上岗培训学习取得资格认证以及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综合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审批原则、程序
(一)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教育应与本职工作有关,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学习效率。
(二)协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参加脱产或影响工作的岗位、资格培训。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作需要、培训规格、占用时间、费用等情况,附上招生简章(资料),按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同意,到综合部备案、初审,交协会秘书长批准方可报名。
第十二条 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一)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杂费等收据,经综合部核准,经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二)其它各类为提升学历、与本岗位工作无直接关系、以及属个人兴趣等自学者,其培训教育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培训纪律:
(一)学员应按规定时间、地点提前进入教室,做好听课准备。
(二)学员应按培训计划参加学习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三)学员应保持良好的讲堂秩序,讲堂上不能随意接打电话,移动电话要关机或设置为静音状态。听课期间不做与培训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走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即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