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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的发展在于适时地企业转型和产品创新

来源:大业信托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8-19
发展实体经济,是增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基础,也是改善人民生活、应对外部冲击的保障,也有利于防止泡沫经济的发生、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实体经济”并不是一个专用术语,通常认为除金融服务业外的都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经常与虚拟经济相对应。从美国经济数据的构成来看,实体经济包括:制造业、进出口、零售销售等,笼统地概括为“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不仅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商贸物流、建筑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教育、文艺、体育、卫生、服务业、医药食品等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因此,实体经济涵盖了我国行业分类指引中除金融业外的所有其他行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经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 创新”,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一、信托制度普惠于金融各行业
信托制度普惠化已成为趋势。但信托公司失去最重要的“制度优势”就会衰退乃至消亡吗?银行、券商、基金和信托公司等谁做得好与坏,不在于是否可以应用信托制度,而在于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出信托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这与监管政策、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信托从业人员密切相关。
1、信托制度不是专属信托公司的
信托是一个平台、一个可以整合多种金融工具和社会资源的平台、一个披着金融外衣并持有合法金融牌照的资源整合平台,没有任何的属性。《信托法》并没有明确哪些机构可以从事信托业务,只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把这种制度工具赋予了信托公司。随着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号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业务创新,并通过证监会规章的形式赋予了券商资管计划等产品载体具有“破产隔离”的信托功能,使得这些机构从事资管业务时或多或少都在运用信托制度原理。
2、信托行业管理的资产接近9万亿
自2007 年新“一法两规”颁布以来,信托业整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止2013年4月底,信托公司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达到8.73万亿元。金融分析人士估计,信托全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已经突破9万亿元。到2013年底,预计信托资产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增速将超过30%。估计在2015年底,也许可以轻松超过16万亿元的规模。在信托业内人士看来,国内潜在信托财产管理的需求,其总规模可能在百万亿元之多,未来仍有十倍的提升空间。信托业在大资管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信托公司加快战略转型和业务创新已成必然,当然这也并非易事。信托公司在泛资管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无论是激进还是保守,加快信托公司的战略转型和信托业务创新都已成必然。
3、现代商业信托的优势
传统民事信托仅仅具有财产交付转移的法律特性,现代商业信托信托向以财产交付转移与财产管理并重的方向发展,而且财产管理的功能日益重要。现代商业信托的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六项基本法律规则:
(1)所有权与收(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依据《信托法》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的权利,委托人享有房地产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实体法赋予的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置而形成的收益和财产权利;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范围则由委托人通过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加以确定。
(2)信托财产的双重隔离和独立。
信托财产虽然由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他益信托场合,信托财产还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信托文件有约定,信托财产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旨在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以充分实现信托目的。
(3)信托存在的连续性。
信托设立后,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信托不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死亡、终止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被解任而终止;在遗嘱信托中,信托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不成立。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直至信托期限届满或信托目的实现。
(4)信托目的自由设定。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设定,集中表现为委托人可以自由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受益人的范围、受益权的内容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条件,从而充分实现委托人转移和管理财产所要达到的目的。
(5)受托人职责的法定性。
在信托中,受托人不仅要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各项职责,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而且,现代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定职责还呈现三个发展趋势:一是法定职责的积极化。现代信托法不仅要求受托人需消极承受信托财产所有人的名义,还要求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积极管理职责,这主要体现在现代受托人投资职责的法定化;二是法定职责的高标准化。现代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以更高的标准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对受托人忠诚和谨慎管理义务的强化;三是法定职责的强制化。除非法律允许可以以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排除。
(6)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受托人管理信托对内会产生对受益人的责任,对外会产生对信托财产交易对手的责任。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责任,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地履行了自己的约定和法定职责,均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受托人履行职责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以自己固有财产承担责任。
二、信托公司适时转型的必然趋势
长期以来,信托公司最擅长的传统业务,还是融资业务,主要是以贷款为主,但并不只包括贷款,还有一些衍生的模式,比如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股权投资业务,还有受益权信托业务。监管机关都把这些归为融资类,因为它的主要功能是收取固定收益,为企业或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股权投资业务,包括对上市公司股权和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是来自于信托业务,也有少部分得益于信托公司的金融股权投资回报。
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融资业务、投资业务和事务管理类业务应当适应商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均衡发展,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信托公司长期依赖商业银行或国企集团公司,操作“通道”类业务。
1、财富管理多元化,收益偏好细分高端人群
居民财富不断增长拉动着整个财富管理市场,当下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初步形成了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以及第三方理财的格局,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居民追求自身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愈加市场化。信托制度特有的财富管理职能和财富转移功能可以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取得更长足的发展。
不同收益偏好带动财富管理市场的业务细分。随着整体财富市场需求不断膨胀,财富管理市场的业务细分也随之显现,信托公司将拓展不同收益偏好的目标客户群,并借助自身核心竞争力为有不同收益偏好的客户群开发更人性化、更多元化的财富管理产品。
2、“同业竞合”推动信托创新和能力提升
在开放的资产管理市场中,信托公司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之间不仅仅是竞争关系,也存在着合作关系。这种“竞合关系”一方面制约着信托业独享市场盛宴带来的自我膨胀,一方面也促成信托业与其它资产管理机构之间新的运营模式。这种“你我相容”的纽带势必会引领新业务模式的开创和建立,为未来行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带来新气象,并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3、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已经来临
目前市场上有银行收购信托的,也有信托收购银行的,或者通过金融控股平台持有各类金融牌照实现协同混业经营等等。但不论在信托制度普惠的大趋势下,信托公司发展成为信托银行,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都设立信托业务部或资产管理公司,只是换杆旗帜而已。从长远看,目前的金融分业管理业态早晚会被打破,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分业下的特殊存在,或许只有几家保留下品牌,更多的或许会逐步退出市场,或被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兼并。所以,对于信托从业者而言,混业经营的群雄混战局面已经形成,信托公司不要总想着偏安于牌照、利率等制度红利,而应抓紧时间探索和提升自己特色的核心价值。
3、信托公司的转型策略
65家信托公司或多或少地都有投行文化、保险文化、民营文化、银行文化等发展历史的影子。信托公司无论选择怎样的发展方向和转型策略,都应在提高专业投资(资产)管理能力,增强开发和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能力,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研究与创新和人才的培养等方面下功夫。信托公司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尽管要经历转型期可能会带有的痛苦,还要承受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但就实现转型发展的路径而言,不应有统一的模式,也不存在唯一的选项,应根据各信托公司自身的资源和发展理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4、人脉是信托公司的最宝贵财产
积累人脉资源是信托公司的第一生存法则。增强开发和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能力。建设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和全面财富管理的运营体系,推进现有业务模式从产品导向向客户需求导向为核心的模式转变。“信托是资源整合平台,没有资源,有再牛的整合技术也是空谈。”信托行业新人积累人脉资源已经越来越难,大多数资源都几乎已被信托经理瓜分完毕,而且进一步细分。信托行业的进入门槛已无形提高。如果,信托经理没有很强的人脉网络,那就只有尽最大可能抓住、用心维护每一个交易对手、合作伙伴。人脉是信托公司最宝贵的财富。
5、加强研究与创新和人才的培养
信托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人性赋予了信托色彩,信托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长等掌门人的性格和管理理念很大程度地影响信托公司的文化风格。考核和淘汰机制有利于建设专业管理团队,特别是总裁、副总裁、风控总监、合规总监、部门总经理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在一些主要的投资领域形成自己的投资管理能力,即有能力识别各种投资风险、衡量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信托公司转型与发展要依赖对市场和政策的研究,要靠持续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最终要靠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实施。人才赋予了信托公司的风格和文化,赋予了信托产品的特性和色彩。在信托业内被认为风格激进的几个信托公司,2013年初以来,通过各大招聘网站大规模招聘,网罗全行业信托人才,涵盖信托公司前、中、后台以及副总裁、总监、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端职位。信托作为平台、制度或是工具,本身并没有好与坏的天然属性,但不同知识结构、人生经历、资源优势的人可以造就千变万化的信托,是人性赋予了信托色彩。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百花齐放,在公司层面就是互补的局面,短期和长期利益取向的搭配。有些机敏、善于迎合市场热点;有些固执,坚持专注于核心业务的深耕细作;有些憨厚,业务思路质朴却有效。信托公司最宝贵的资产就是人,正是人性赋予了信托色彩。
6、“好项目”都是依靠信息系统人为整合创造的
各类资源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不是属于信托经理个人所有,如果没有网络信息信托整合和管理,资源就会流失,风险无处不在。整合、利用各类资源的责任是公司,而不是信托经理个人。信息时代必须建立强大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业务转型和长期发展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改进客户服务、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公司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信托公司都盼着遇到安全、高收益的“好项目”,但理想中的“好项目”几乎不存在,无论你是什么背景的信托公司,保险系的、银行系、民营系的、投行系的、地方系的,好项目都不会“天上掉馅饼”,谁也不欠信托公司的。要么期限等投资要素不匹配,要么第一还款来源不理想,要么交易对手实力不强,要么第二还款来源不够有价值,要么没有抵押物、质押物或担保不够足值,要么证照不齐全或没有上级机构批文。但是,任何投资项目中存在的缺陷都是可能的投资机会。在投资实践中,风险是个相对概念:对于不同的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经理,同一个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是不一样的。
优秀的信托投资经理就是要寻找或创造低风险和高收益的项目,而天然这样的项目几乎是不存在的。这就只能在识别项目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引进其他合作伙伴等手段预先控制、缓释和化解投资风险,弥补项目中的缺陷,“创造”好的投资项目,所谓“创造”,即通过组织或个人的力量,识别、控制、缓释和化解风险,进而获取低风险高收益的回报。特别是,信托公司自己或战略合作伙伴有哪些产业处理能力能弥补项目存在的缺陷,这是我们风险防范的底线。
例如,一些年度销售收入在30亿至70亿元之间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依靠当地政府关系以较低价格拿到非常好的土地,但是团队的资金实力相对比较薄弱、实际控制人的产业管理水平不强,这在做投资决策时是一个重要的瑕疵。但是正因为这个瑕疵,很多信托公司和投资机构不敢投。这时,信托公司如果能组合产业技术能力突出的合作伙伴,参与规划、设计、施工、财务管理、投资概预算、房产销售等全过程、各环节、深层次的管理工作,甚至寻求产业合作伙伴开放采购系统、输出品牌等,通过有效的绑定产业伙伴的利益,从而较大程度上实现风险缓释。当然,仅凭信托经理个人的力量常常很难把控好风险,需要公司一整套体系的配合,即利用机构的力量:1.以开放的心态,允许、鼓励信托投资经理去创造好的投资项目,形成良好的企业投资文化氛围;2.注重引进产业方面的战略合作伙伴,为投资经理构建交易结构创造前提,构筑化解投资风险的企业整体核心竞争力。
三、信托公司转型的主要形式
信托公司必须抓住先发优势,在财富管理业务上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适时转型。否则将难以与银行竞争,难以面临来自券商、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竞争。
1、专业私人财富管理的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通过向3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信托理财产品,已经储备了相当数量的客户资源,部分信托公司的这类投资客户数量已累计超过万名。随着客户的信任度和粘性的增加,通过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加强对各类投资产品的研究,组建更加专业化的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团队,提升全市场资产配置能力和全生命周期的财富管理能力,一些信托公司未来可以发展成为专门的私人财富管理机构。
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潜在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但就目前的制度规定来看,只有信托可以单一信托方式接受客户委托,提供综合的财富管理服务。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只能向客户推荐投资理财产品,尚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户委托全面为客户构建投资组合和进行资产配置。但未来若允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在其账户名下为其配置资产,银行将能便利的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而且能提供融资、支付结算等信托公司不具备的其他服务。
2、专业的金融信托服务机构
以受托人身份,为各类金融投资产品的运作提供资产托管为主的信托服务。作为低风险的金融服务,这类业务在发达的金融体系中规模巨大。信托公司作为国内法律规定的提供信托服务的机构,开展这类业务有一定制度优势。一些注册资本实力雄厚,已经取得特定目的受托人(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资格、企业年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保险资金受托资格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以进一步完善其资产托管系统,向专业的资产托管服务机构的方向发展。
虽然法律规定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受托人,但由于信托公司受限于信誉、信息系统和专业服务能力的不足,事实上国内的商业银行承接了不少金融资产的受托服务业务,但其托管资产的属性并不清晰。若信托公司能在信誉、系统和服务能力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未来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各类基金大规模发展将提供可观的业务机会。
3、以投资管理为主的专业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自己发起设立投资性信托产品,并自主进行投资管理,并接受其他资金的管理委托提供各类市场的投资管理服务,如金融市场、房地产、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艺术品等另类投资管理等。
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能跨金融市场、产业市场、不动产市场和另类投资市场开展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积累了较多市场的投资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强调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一些公司以此为基础通过进一步细化专业分工和提升专业领域的投资运作能力,有条件发展成为专业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机构。
在这一业务方向上,信托公司的竞争对手既包括券商、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各类非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公司。目前信托公司虽然业务涉及市场领域极为广泛,在某些市场领域也具备了一定的资产配置能力,积累了一些投资经验,但自主进行投资管理的能力普遍不强,那些具有市场化运作机制和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储备的公司可以向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发展。
4、综合性的信托公司
关注上述多个业务领域,全面开展财富管理、金融信托服务和投资管理的综合性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竞争和资源整合,将会有部分信托公司在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建设、营销能力、资源整合方面拥有突出的综合能力,全面布局信托业务发展的各个方向和领域,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大型信托金融机构。
5、金融控股集团
在综合性信托公司基础上,投资或收购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形成以信托公司为控股主体的金融产业集团,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
四、信托业务类型,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1、信托公司被限制的业务类型
根据“一法两规”的规定,信托公司的定位是专业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和专业的理财机构。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某些业务类型还是严格限制的。一是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像新疆德隆式的金融风险和企业风险;二是严格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信托公司自有的资产规模与他的净资产,也就是所有者权益几乎是相等的。信托公司不能对外负债经营,仅保留了20%的资金拆借的比例。在1997年之前的信托公司是可以吸收信托存款。现在,信托公司不允许从事信托存款业务和对外担保业务。三是限制了银信合作业务,银行理财资金对接信托产品的业务受比较严格管制和约束。银监会要求,第一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不能高于30%;第二不鼓励做银信通道类业务;第三要求商业银行把表外的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公司放贷款再转回表内,而且要按照表内的标准来计提拨备和计算资本充足率;第四暂停由银行帮助信托公司代销代售信托产品。
2、信托公司不得从事的经营活动
监管机关根据一法两规的规定,首先,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原则上是不得对工商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允许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股权。信托公司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现在整个信托行业65家信托公司中,持有商业银行股权、证券公司股权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数量还是非常大的,也是信托公司获利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比如,深圳的华润深国投是国信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每年的收益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证券公司的股权分红;江苏信托是江苏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江苏银行2011年的分红达到江苏信托净利润的50%。第二,信托公司不得对信托产品进行保底或者做保本,这是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改主要的内容之一。第三,信托公司必须接受净资本管理。2010年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相当于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的规模必须与其净资本挂钩。信托行业的发展到现在总规模已经达到了9万亿,远远超过了公募基金,也超过了保险公司。如果无限制的扩张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尤其是信托公司主要业务还是融资类的信托贷款业务,不实施资本金监管,肆意放大信托规模,肯定会出问题。瑞士和英国,对于资产管理,包括一些对冲基金,现在也开始要求对冲基金与资本金挂钩,管理的资产规模不能无限地放大。资本金与管理的资产规模多大比例才适合,在瑞士是由国会来议定。
3、信托公司业务的监管定位
监管机关对信托公司业务的期望主要是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块是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做高端私募基金的管理、投资管理业务。第二块是做财富管理业务,就是做高端客户的财务管家,就是国外的量身定做业务。第三块是是受托事务业务,主要是受托人的业务。这三个方面的业务,在国外是分开的,在欧美,尤其在欧洲,如果一个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业务的,他就不能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受托人的职责是截然分开的。
4、信托通道类业务是暂时的补充
银行、券商、保险都有法律所赋予的专有业务“通道业务”,信托的制度红利就是信托公司唯一的牌照业务“信托通道业务”。信托公司自己当然要理直气壮地运用。信托通道业务相对标准化操作,管理责任低,管理成本和投入少一些,并且可以快速批量复制的通道业务,迅速形成较大市场规模。10万亿信托资产也不可能都是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业务,信托公司要配备多么庞大的机构和人员,投入多少人力资源才能管得住、管得过来,整个行业抵抗经济周期、市场波动的能力会有多么薄弱?券商为什么要抢资产管理业务,就是因为这块业务可以带来稳定的收入,可以在资本市场低迷时养人。但是,作为硬币的另一面,若信托公司只会做通道业务将怎么样?信托行业就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了。
5、投资类信托为主,融资类信托为辅
2012年1季度:融资类信托规模比例首次降到50%以下,宣告了融资信托为主导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的终结。与此同时,投资类信托业务占同期全行业信托总规模的比例则在逐年上升,2013年1季度达到37.85%。主导的发展趋势已然形成,在不远的将来,投资类信托将主导行业的发展,这是完全值得期许的。大多数信托公司继续坚持以往的激进发展路径,体现了对信托产品主动管理能力的自信。有些信托公司尽量减少通道类融资业务,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占信托资产比例高达94%,主动管理比例提高显然有助于信托报酬率上升。
如果继续选择贷款融资类业务和证券投资类业务,信托公司必须和商业银行、券商开展恶性竞争。信托公司在贷款融资类业务、证券投资业务附加了一些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类的个性化设计以示区别,但看来看去还是不伦不类的,监管机关也不认可是投资类信托业务。信托产品如果没有自己的业务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6、只有创新的信托PE,才有生存的机会
2008年初,信托曾开展类似于“PE”的股权投资业务。但是,信托与传统的PE投资机构竞争几乎没有明显的优势。无论是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方法,还是资源、网络、激励、风控等机制,都远远落后PE机构。信托的刚性兑付,导致信托PE几乎无法容忍任何投资失败,即使信托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也改变不了这个现状,而“永远不失败、可持续的、又真正市场化运作”的PE投资似乎不符合客观规律。信托的传统优势在于通过传统融资型业务所累积的对优质资产的判别和把握能力,最坏的情形出现,信托可以通过处置所控制的优质资产获得现金回流。
信托公司创新了“可转换债权”。这是一种“债加股”的投资模式,同时也是“刚性兑付”前提下风险、收益折中的解决方案。“债加股”的投资项目一般会包含债权的部分,因此可以附有优质资产作为信用支持,资金回流比单纯的PE投资更有保障、更加安全;同时,受托人又通过对项目的资产和现金流严格管控,甚至是增值管理产生“浮动”的信托收益,实实在在地获得一部分投资增值。有人说这也不是一种投资型业务。但至少不是纯融资类业务。
其实,投资的回报并不一定是“股东分红”或是“通过上市获得溢价”,这些本质上都是分享企业资产的增值价值,因此任何可以分享企业资产价值增长的方式都是可以解释为投资类的业务。
信托公司采用的通常是“固定+浮动”的成本方式,固定部分类似于保底收益,浮动部分通常和“销售均价”、“销售收入”或者“上市后30天股价均价”等挂钩,也可以约定在某个时点按预测的“净利润”提前贴现退出。通过浮动收益的设置可以获取“股权性质”的投资回报。
信托是一个平台,可以实践我们的很多产业思路,这是信托之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这甚至是一个创业的实践平台。我们当然可以更多地借助产业合作伙伴,但是我们若没有自己的产业判断和管理能力,就只能沦为产业伙伴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