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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财务集团成员企业上市辅导期 资金存放财务公司的政策研究

来源:南航财务集团 发布时间:2022-11-09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集团旗下成员企业改制上市,其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尤其是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的问题,是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这一问题反映到上市前辅导阶段,就是成员企业将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是否会影响其上市的进度及结果。据了解,有些企业会选择在上市前将资金暂时撤离财务公司,以减少可能影响其上市的不确定因素。

经研究相关法规与实践案例,笔者认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存放资金在财务公司是正常业务,只要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制度设计与信息披露,集团成员企业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放是合规的,不应成为其上市的障碍,无需在上市前从财务公司撤走存款。

一、监管文件支持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合规业务往来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工作目标是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而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国资委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以集团财务公司为平台,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控资金风险。实现集团资金集中既是财务公司的使命,也是政策要求。

上市成员企业与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还需要遵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下称《指引8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下称《指引5号》),针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层面上作出规定。

《指引8号》主要提出总体要求,即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占用,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指引8号》第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指引8号》第四条)。

《指引5号》则就关联交易的规范作出详细规定,甚至单列一节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容(《指引5号》第二章),明确规定业务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指引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需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指引5号》第十条)。上市公司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需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指引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资金安全风险处置预案,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指引5号》第十二条)。

总体而言,《指引5号》就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了业务往来相关的金融服务协议、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关键节点内容。

二、近期监管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认可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合规业务往来

2022年5月末,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下称《通知》),就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的原则、规范要求与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两个监管部门针对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联合发布规范通知,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重视。

总体而言,《通知》的内容显示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问题仍然是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关注重点,其在《指引5号》的基础上,对金融服务协议、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关键节点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通知》同时兼顾了上市公司独立性与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的态度是积极的。《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只要业务往来符合规范要求,两个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是认可与支持的。

三、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合规要求明确

(一)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是关键

《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就明确表示,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其具体规定为第一条“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及第二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这充分显示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关注的重点仍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问题,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应在业务实质与交易协议中有所体现。

(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前提与基础

《通知》第三条规定,“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笔者认为,此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需以市场化的方式开展,即通过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确保业务发生是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从实践上看,在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前,上市公司需充分论证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慎评估签订协议的经济因素与风险因素,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在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才可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得以充分体现与保障。

(三)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是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约束与保障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风险控制要求,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应对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审慎决策并负责;上市公司首次存放资金前需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及风险指标等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披露。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应每半年更新相关信息与报告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制定资金安全风险处置预案,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处置风险。

具体规定包括:

《通知》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

《通知》第五条“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通知》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

《通知》第七条“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与财务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均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对代理结算、存贷款业务上限及其它业务所涉的权利义务均有规定,也制定与执行了上述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要求,并按要求披露,充分满足了监管规定的要求。

四、上市公司实践案例验证了监管的支持态度

经查阅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辅导期企业将资金存放集团财务公司,在制定了监管部门认可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充分披露信息的情况下,企业获批成功上市,其成功经验可供参考。

2021年成功上市的某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解释其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属于资金归集管理,符合国资委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表示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并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上市公司有权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其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财务公司已建立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并承诺及时告知风险事项。招股说明书最后强调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是在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正常的市场化行为,不存在通过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开立的一级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的情况。

同在2021年成功上市的另一家企业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其与所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情况,详细介绍了其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表示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上市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总体而言,两家已实现上市的公司虽然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放模式不同,但上市文件对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均作出回应,强调相关业务是独立自主的市场化行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财务公司占用资金的问题,在业务流程上已经按规定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因此两家企业在上市前辅导及上市申报期间,资金一直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直至成功上市。

综上,从监管政策与实践案例两方面看,只要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制度建设,规范操作,积极回应监管关注,在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集中、降低资金管理风险,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资金存放财务公司的业务是支持与认可的。对处于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上述情况同样适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上市辅导期企业将资金存放集团财务公司并不会影响其上市进程。

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魏东悦 李健